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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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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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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7号(佳木斯大学) 佳木斯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佳木斯大学章程>的报告》(佳大呈字〔2017〕1号)收悉,经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五次专题会议精神,你校应当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以核准后的章程为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佳木斯大学章程

【概要描述】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7号(佳木斯大学) 佳木斯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佳木斯大学章程>的报告》(佳大呈字〔2017〕1号)收悉,经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五次专题会议精神,你校应当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以核准后的章程为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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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7

(佳木斯大学)

 

佳木斯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佳木斯大学章程>的报告》(佳大呈字〔20171号)收悉,经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五次专题会议精神,你校应当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以核准后的章程为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要结合学校建设实际,不断丰富章程的内容,健全章程监督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有效保障章程的良好运行。      

    省直有关部门要尊重高校章程,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做好宏观调控和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我省高校改革发展。

 

  附件:佳木斯大学章程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7年3月21

 

 

 

附件

 

佳木斯大学章程

 

  

  佳木斯大学是1995627日经原国家教委批准,由佳木斯医学院、佳木斯工学院、佳木斯师范专科学校和原佳木斯大学合并组成。其中,佳木斯医学院始建于1947年,其前身合江军区卫生学校是中国共产党在东北解放区创办的第一所卫生干部学校佳木斯工学院创建于1958年,曾隶属于原国家农机部;佳木斯师范专科学校创建于1949,其前身为佳木斯师范学校;原佳木斯大学创建于1985年,是市属地方性高校。20005月,佳木斯市粮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并入;20029月,富锦师范学校并入;20034月,黑龙江省理工学校并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佳木斯大学,简称为佳大。学校英文名称为Jiamusi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JMSU。学校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学府街148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jmsu.edu.cn

  第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努力建设国内同类院校一流、在东北亚有一定影响力的地方综合性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地方”的办学理念,立足“三江(三江平原)” 、服务龙江、面向全国;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坚持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发展方向,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需要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明德砺学、崇尚实践,努力培养理想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宽厚的科学文化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职能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逐步提高研究生比例;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地方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和结构调整,发挥综合优势,促进学科融合,依托医学、工学传统优势学科,协调发展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及相关专业。

  第十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要求、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线,建立健全以督导与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倡导学术自由和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鼓励科学研究、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推动教研融合,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和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肩负服务社会使命和责任,坚持服务民生,充分发挥学科、人才、科技、信息、医疗卫生等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培养人文情怀,凝练并传播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点的大学文化,促进区域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六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校改革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考核、任免学校负责人等;

  (二)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履行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能,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合理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及有关程序;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依法依规向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根据客观实际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分配制度;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佳木斯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创新党组织活动载体,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佳木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按照议事规则,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和职称评聘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支持计划推荐和培养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届任期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其条例开展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评议;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常委会”)和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学代会章程和学生会组织的章程;

  (三)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和学生会组织的领导机构;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常委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并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决议,代表学校全体同学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的学生会组织和社团联合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同时设立法律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委员会受学校委托,按其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发展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发展建设学生咨询委员会,接受学校委托,就有关事项开展咨询与论证,并分别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办学自主权设置党政、教学教辅及直属机构;设置跨学科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学术组织。各组织机构按学校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对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自主设置若干学院,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学院相应职能权限,进行工作部署、指导、检查、考核,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主要职能:

  (一)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廉政建设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做好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专业调整、设置意见;

    (五)负责学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管理、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与行政班子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调合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主要决策形式,遵照其议事制度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总支)主要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廉政建设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分学术委员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分别按其章程和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参加学校组织的进修培训等活动、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支持学生参加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要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有关学生、学生组织对学校的惩处或其他决议事件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 进修生、交换生等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员,在学期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术人员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施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对学校改革、发展及关乎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以及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荣誉等机会;

  (四)通过多种渠道,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可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服务学生;

  (三)加强学习,勤勉工作,完成岗位任务;

  (四)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培养与培训体系,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和个人履职相适应的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

  第六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与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受理专门机构,保护教职工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评价、财务信息披露、审计监督等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努力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校园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机构)的合作。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友是指曾在佳木斯大学及其前身注册并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者以及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或者曾被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或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各界人士。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佳木斯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依法自发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鼓励校友参与、监督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校友会及学校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佳木斯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学校、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佳木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崇尚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依靠广大校友、社会各界力量捐资助学,全面支持和推动佳木斯大学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章  学校文化与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训:明德砺学,崇尚实践。

  第八十四条  学校精神:艰苦创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奋发有为。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风:团结、勤奋、求是、创新。

  第八十六条  学校教风:严谨治学,教书育人。

  第八十七条  学校学风:励志、笃学、睿思、求新。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徽以绿色为主色调,顶部由校门提炼的抽象图案,承载起由三个抽象“人”字组成的“众”字图案,底部为象征地域性(三江平原)的三条折线,中间是中英文校名和建校时间。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旗底色是绿色,中间条形白色,缀有校徽和中英文校名。

  第九十条  学校校歌为《佳木斯大学校歌》。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720日。

 

第十一章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或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及学校发展需要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必须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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