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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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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 分类:专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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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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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部分 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和卫生保健事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比较系统地掌



握护理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基本的临床护理工



作能力,初步的教学能力、管理能力、科研能力及创新能力,能在各



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专业人才。护理

护理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概要描述】第一部分 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和卫生保健事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比较系统地掌



握护理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基本的临床护理工



作能力,初步的教学能力、管理能力、科研能力及创新能力,能在各



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专业人才。护理

  • 分类:专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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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和卫生保健事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比较系统地掌

 

握护理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基本的临床护理工

 

作能力,初步的教学能力、管理能力、科研能力及创新能力,能在各

 

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专业人才。护理学

 

专业本科教育的分类目标:

 

1.思想道德与职业态度目标

 

1.1   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对护理学科有正确的认识,对其发展具有责任感,初步形成以维护和促进人类健康为己任的专业价值观。

 

1.2   关爱生命,尊重护理对象的价值观、文化习俗、个人信仰和权利,平等、博爱,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全心全意为护理对象的健康服务的专业精神。

 

1.3   具有科学精神、慎独修养、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和符合职业道德标准的职业行为。

 

1.4   树立依法行护的法律观念,遵从医疗护理相关法规,自觉将专业行为纳入法律和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具有运用相关法规保护护理对象和自身权益的意识。

 

1.5   尊重同事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跨学科合作的意识。

 

1.6   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具有主动获取新知识、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推动专业发展的态度。

 

1.7   初步形成科学的质疑态度和评判反思精神,具有循证实践、

 

 

勇于修正自己或他人错误的态度。

 

1.8   在应用各种护理技术时应充分考虑护理对象及家属权益,对于不能胜任或不能安全处理的护理问题,应具有寻求上级护士帮助的意识。

 

1.9   初步形成成本效益观念,具有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以最小的医疗成本获取护理对象最佳健康水平的意识。

 

2.知识目标

 

2.1   掌握与护理学相关的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知识和科学方法。

 

2.2  掌握护理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2.3  掌握人体正常结构、功能、人的心理状态及其发展变化。

 

2.4    掌握生命各阶段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症护理对象的护理

 

知识。

 

2.5  掌握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管理知识。

 

2.6  掌握基本的药理知识、临床用药及药品管理知识。

 

2.7   熟悉影响健康与疾病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及其评估和干预方法。

 

2.8   熟悉不同护理对象的基本心理需要及常见临床心理问题的评估和干预方法。

 

2.9   熟悉不同人群卫生保健的知识和方法,包括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疾病康复和临终关怀的有关知识。

 

2.10  了解国家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

 

2.11  了解我国传统医学的基础知识及护理的基本方法。

 

2.12  了解护理学科的发展动态及趋势。

 

3.技能目标

 

3.1 具有在护理专业实践中有效沟通与合作的能力。

 

 

3.2   具有运用多学科知识进行护理评估、制订护理计划及对护理对象实施整体护理的基本能力。

 

3.3   掌握基础护理技术、急救护理技术、专科护理基本技术和具有配合实施常用诊疗技术的能力。

 

3.4  具有常见病、多发病的病情观察和护理能力。

 

3.5     具有配合急危重症的抢救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护的初步能

 

力。

 

3.6   具有从事社区护理的基本能力,能在各种环境中为个体、家庭、社区提供与其文化相一致的健康保健服务。

 

3.7   具有初步运用评判性思维和临床决策的能力,以保证安全有效的专业实践。

 

3.8  具有初步从事临床教学的能力。

 

3.9   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的基本方法,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获取和利用护理学专业信息、研究护理问题的基本技能。

 

3.10  具有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护理学文献和简单交流的能力。

 

3.11  具有自主学习和创新发展的基本能力,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健康保健需求。

 

 

第二部分       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办学标准

 

1.宗旨与结果

 

1.1 宗旨及目标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依据社会对护理学专业的期望与区域发展的

 

需要,明确办学宗旨及目标,包括: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发展规划、

 

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等。

 

1.2 宗旨及目标的确定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通过各利益方的认真讨论确定办学宗旨及目标,得到上级主管部

 

门(所属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的批准,使全院(系)师生知晓。

 

【注释】

 

l      办学宗旨及目标可以包括本地区、本校的政策和特殊性问题。

 

l      利益方包括学校的领导、护理学院(系)的行政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学生、用人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的主办

 

者。

 

1.3 学术自治及学科交叉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根据自身的发展要求,依法自主制订课程计划及实施方案,合理

 

规划人员聘用和教育资源配置。应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对护理学发展

 

的促进作用,努力加强与校内各学科间的合作,获得学校人文社会学

 

科和自然学科的学术支持。

 

1.4 教育结果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根据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制订合适的培养目标和教育

 

计划。通过教育计划的实施和学业成绩评定,确定学生在有效修业期

 

内完成学业,达到上述毕业基本要求,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

 

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2.教育计划

 

 

护理学院(系)制订的教育计划要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意课程

 

 

设置与教学方法的协调,注重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调动教师的主观

 

能动性,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2.1 课程计划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2.1.1    依据医学模式的转变、卫生保健服务的需要和护理学科的发展,制订符合本院(系)实际的课程计划。

 

2.1.2    课程计划要明确课程目标、课程设置模式及基本要求,制订课程计划需教师、学生及相关领域专家的参与和理解。

 

2.1.3    课程计划体现重视基础、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和发展个性

 

的原则。

 

2.1.4    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体系。必修课和选修课两者之间的比例可根据学校情况确定。实践教学体系应包括实验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2.1.5    积极开展课程改革研究,合理整合课程内容,达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

 

2.1.6  课程计划能体现本学院(系)的特色或优势。

 

2.2 主要课程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2.2.1    课程计划中安排合理的公共基础课程,为学生学习护理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奠定基础。

 

2.2.2    课程计划中安排必要的医学基础课程,为学生学习护理学专业课程打下基础。

 

2.2.3    课程计划中安排护理学专业课程及相应的实验教学和临床

 

 

实践教学。

 

2.2.4    课程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护理人文社会科学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关爱生命、尊重护理对想的职业精神和态度。

 

2.2.5    课程计划中制订实习计划和标准,使学生早期、持续接触临床;安排不少于 40 周的毕业实习,确保学生获得足够的护理学实践技能。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2.2.6    积极开设旨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医学基础知识的创新性、整合性课程。

 

2.2.7    积极开设旨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整体护理的整合性、创新性课程。

 

2.2.8    积极开设旨在培养科学创新的精神和能力的整合性、创新性课程,以适应护理学科发展和现代卫生保健服务的需求。

 

2.2.9    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改革研究,加强学生的创新能力教育,提高教学质量。

 

【注释】

 

l      公共基础课程通常包括计算机、外语、政治、哲学、法律、体育、军事理论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l      医学基础课程包括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组织胚胎学、生物化学、医学免疫学、病原生物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和病理解剖学)、药理学、医学统计学/生物统计学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l      护理学专业课程包括护理学基础、健康评估、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老年护理学、急

 

危重症护理学、精神科护理学、社区护理学、护理研究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和临床见习。

 

 

l      护理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包括护理伦理学、护理心理学、护理管理学、护理教育学、人际沟通和礼仪等,以及包含这些内

 

容的整合课程。

 

l      实习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重症监护室、精神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l      护理学实践技能包括护理学基本技术和专科护理技术、常用诊疗技术的配合、健康评估技术、常见病与多发病的病情观

 

察;运用护理程序实施整体护理、急危重症的抢救配合、常见慢性病的预防及康复护理等;具有评判性思维和临床决策、沟通能力、健康教育能力和护理对象管理能力等。

 

2.3 教学方法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2.3.1    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的的教学方法改革,关注人文关怀品质和沟通协作能力的养成,注重评判性、创新性思维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

 

2.3.2    教学方法包括教与学的方法,根据教学内容合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2.3.3    积极开展教学方法改革研究,合理采用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案例教学、小组教学等教学方法,开展探究性、研究性、自主性学习。

 

【注释】

 

l      教学方法包括讨论式、问题式、情境教学等启发式教学方法。进入专业课程教学阶段,鼓励采用小班、小组、床边等多种

 

教学方式。

 

 

2.4 科学方法教育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2.4.1    在教学期间实施科学方法的教育,注重学生科学思维和创新思维的养成,初步学会应用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2.4.2    通过完成毕业设计的形式,使学生熟悉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注释】

 

l      毕业设计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个案报告、文献综述、科研论文等,但不论何种形式,均应体现培养学生在临床实践的

 

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宗旨。

 

2.5 课程计划管理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2.5.1  有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课程计划管理,职能机构在院(系)领导下组织、制订和实施课程计划,并定期完成信息意见反馈、计划调整等具体工作。

 

2.5.2    课程计划管理尊重相关领域专家、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方代表的意见。

 

2.6 与毕业后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联系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考虑教育计划与毕业后继续护理学教育有效衔接,定期与毕业后

 

教育机构、毕业生用人单位沟通,获得对教育计划的反馈意见,保证

 

毕业生具备接受和获取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能力。

 

【注释】

 

l 毕业后继续护理学教育是指本专业的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

 

 

和护理学继续教育。

 

l 毕业后教育机构包括护理行业组织和医疗卫生管理部门。

3.学生成绩评定

 

3.1 学业成绩评定体系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3.1.1    建立全面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体系和评定标准。

 

3.1.2    对学业考核类型及成绩评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全面评价学生的知识、态度和技能。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3.1.3    积极开展评价方法的研究,探讨各种成绩评测方式的有机

 

组合。

 

【注释】

 

l      评定体系包括形成性和终结性评定体系。形成性评定包括测验、观察记录、查阅实习手册等;终结性评定体系包括课程

 

结束考试、毕业综合考试等。

 

3.2 考试和学习之间的关系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3.2.1    考试内容针对培养目标和课程的目的与要求,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3.2.2    考试频次和方式的选择注意发挥考试对学生学习的导向作用,注意采用综合考试的方法,以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地学习。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3.2.3    提倡制订多元化考核方案,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提倡学生

 

 

自我评估,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形成。

 

3.2.4 鼓励运用标准化病人、标准案例、客观结构化考试等方式

 

综合测评学生的专业能力和整体素质。

 

3.3 考试结果分析和反馈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在所有考试完成后运用教育测量学的方法进行考试分析,要将分

 

析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相关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并将其用

 

于改进教与学。

 

【注释】

l      考试分析应包括考试的结果分析和试卷分析。

 

3.4  考试管理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3.4.1    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组织,规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严格考风考纪管理。

 

3.4.2    对教师开展考试理论和方法的培训,提高命题的质量及考

 

试的信度和效度。

 

4.学生

 

4.1 招生政策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4.1.1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制订本院(系)招生的具

 

体规定。

 

4.1.2    依据社会对护理人才的需求、教育资源、行政法规合理确定招生规模。

 

4.1.3   运用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包括院(系)简介、

 

 

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奖学金、申诉机制等。

 

【注释】

 

l      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国家招生计划调控下,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4.2 新生录取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4.2.1  贯彻国家的招生政策。

 

4.2.2    在保证招生质量的前提下,注意学生群体的多样性,无歧视和偏见。

 

4.3 学生支持与咨询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4.3.1   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生提供基本的支持服务。

 

4.3.2    向学生提供程选修、成绩评定等咨询和指导服务,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学习、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

 

4.3.3    在注重学生自我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学生的护理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教育。

 

【注释】

 

l      学生服务包括医疗卫生、心理咨询、就业指导;执行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及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等。

 

4.4 学生代表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4.4.1    吸收和鼓励学生代表参与院(系)教学管理和监督、教学改革、课程计划的制订和评估以及其他与学生有关的事务。

 

4.4.2    能够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组织,明确主管部门,指导、

 

 

鼓励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发展的社团活动,并为之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场

 

所。

 

【注释】

 

l      学生组织包括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性方面的相关团体。

 

5.教师

 

5.1 聘任政策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5.1.1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配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适当数量的专任教师及适当比例的兼职教师,专任教师比例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 2/3,保证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满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

 

5.1.2    明确规定教师职责并严格履行。被聘任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信念及与其职称等级相称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

 

5.1.3  定期对教师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检查。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5.1.4  制订相关政策,保证引进和聘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5.1.5  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比例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注释】

 

l      适当数量的教师是指护理学院(系)配置的教师数量必须符合专业的办学规模和目标定位,满足教学、教学改革和专业

 

功能定位的需要,生师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l      教师队伍结构是指护理学专业教师年龄、学历、职称及学缘结构和专、兼职教师比例等。

 

 

l      兼职教师是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医疗及相关行业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护理学院(系)建立比较稳定的工作合

 

同关系,在完成其本职工作外承担部分教学工作。

 

5.2 教师政策和师资培养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5.2.1 有明确的教师政策并能有效执行,保证教师的合法权利,保证教师有效地履行职责。

 

5.2.2 保证教学、科研、服务职能的平衡,支持有价值的学术活动,确保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

 

5.2.3   建立教师直接参与教育计划制订和教育管理决策的机制。

 

5.2.4 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保证教师的培养、考核和交流,积极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条件。

 

5.2.5 制订确保护理学专任教师不脱离临床实践的机制。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5.2.6 建立教师发展机制,能有效的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

 

【注释】

 

l      服务职能包括卫生保健系统中的临床服务、社区服务、学生指导、行政管理及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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